谁负有举证责任及应如何举证?

副标题#e#谁负有举证责任及应如何举证?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共同诉讼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也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一)原告在起诉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1、能证明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的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或户籍簿等)。如果原告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的,则应相应提供其营业执照的原件。对于提供复制件的,法院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
  2、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包括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居住时间)。
  3、争议的事实、证据及证人的姓名、单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须有法人的证明;法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须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5、涉外诉讼须提供当事人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诉状应提供中文译本。
  6、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海员证、护照;函寄法院起诉的,其起诉状、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或有关证明才具有效力。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7、居住国外华侨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直接交寄法院的起诉状,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8、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应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决定书、仲裁书和材料。
  (二)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必要证据。
  1、纠纷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离婚纠纷: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1)存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改变抚养关系纠纷:
  (1)原抚养关系的证据(户籍、法律文书等)。
  (2)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2、房屋纠纷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1)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权证明(包括房屋证、土地房产登记证、租赁合同等。如土地房产登记证灭失须有档案馆或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或二个以上知情人证明,并提供争议房屋的来源、价值和结构平面图)。
  (2)原告系私房代管人的,应提供房产人书写的房屋代管委托书和诉讼委托书。
  (3)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情况及证据(如负责修缮、支付地产税、出租等),以及争议各方居住的现状(人口、面积、间数、住房性质
  对房产确权纠纷还需:
  (1)自建、合建房屋未办产权登记或未办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应提供房管、城建部门或县、乡人民政府颁发的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合资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房产归属的材料。属共有房产的,应提供共有房产权的证明。
  (2)房屋属继承、受赠、买卖、典当的,应提供遗嘱、赠与书、房屋买卖契约、典当协议或公证书等。
  (3)房屋曾经改造、翻建的,应提供原房产证明,房管、城建部门的改建、翻建、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
  (4)与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相邻的隔墙所有权归属及证据。
  对房屋租赁纠纷还需:
  (1)欠租纠纷应提供欠租清单(写明起迄时间、数额)。
  (2)公房的公用部位争议,应提供房管部门的书面核定书。
  (3)私房租赁纠纷,经房管部门仲裁的,应提供仲裁文书。解除私房租赁合同,应提供房屋业主与房客原来及目前居住人口、面积等变化情况及证据
  3、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还需提供:
  (1)验伤单、病历卡、医药费单据和准许休息天数的证明。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转院证明。
  (2)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 #p#副标题#e#谁负有举证责任及应如何举证?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共同诉讼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也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一)原告在起诉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1、能证明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的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或户籍簿等)。如果原告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的,则应相应提供其营业执照的原件。对于提供复制件的,法院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
  2、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包括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居住时间)。
  3、争议的事实、证据及证人的姓名、单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须有法人的证明;法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须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5、涉外诉讼须提供当事人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诉状应提供中文译本。
  6、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海员证、护照;函寄法院起诉的,其起诉状、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或有关证明才具有效力。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7、居住国外华侨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直接交寄法院的起诉状,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8、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应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决定书、仲裁书和材料。
  (二)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必要证据。
  1、纠纷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离婚纠纷: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1)存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改变抚养关系纠纷:
  (1)原抚养关系的证据(户籍、法律文书等)。
  (2)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2、房屋纠纷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1)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权证明(包括房屋证、土地房产登记证、租赁合同等。如土地房产登记证灭失须有档案馆或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或二个以上知情人证明,并提供争议房屋的来源、价值和结构平面图)。
  (2)原告系私房代管人的,应提供房产人书写的房屋代管委托书和诉讼委托书。
  (3)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情况及证据(如负责修缮、支付地产税、出租等),以及争议各方居住的现状(人口、面积、间数、住房性质
  对房产确权纠纷还需:
  (1)自建、合建房屋未办产权登记或未办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应提供房管、城建部门或县、乡人民政府颁发的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合资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房产归属的材料。属共有房产的,应提供共有房产权的证明。
  (2)房屋属继承、受赠、买卖、典当的,应提供遗嘱、赠与书、房屋买卖契约、典当协议或公证书等。
  (3)房屋曾经改造、翻建的,应提供原房产证明,房管、城建部门的改建、翻建、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
  (4)与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相邻的隔墙所有权归属及证据。
  对房屋租赁纠纷还需:
  (1)欠租纠纷应提供欠租清单(写明起迄时间、数额)。
  (2)公房的公用部位争议,应提供房管部门的书面核定书。
  (3)私房租赁纠纷,经房管部门仲裁的,应提供仲裁文书。解除私房租赁合同,应提供房屋业主与房客原来及目前居住人口、面积等变化情况及证据
  3、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还需提供:
  (1)验伤单、病历卡、医药费单据和准许休息天数的证明。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转院证明。
  (2)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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