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告诉记者,2000年,她与同事周先生认识并相爱,两人第二年就办了喜宴,并且在思明区莲花二村买了一套房子。
“后来,他去泉州上班,我周末有时候过去找他,就发现他和一个女同事关系不一般。”朱女士说,2007年5月、6月间,女儿已经两岁了,她却发现自己的丈夫越来越不对劲。
朱女士表示,为了证明自己的疑惑,她决定拍照取证。于是,一个星期天下午,朱女士拿着相机,在外蹲点。果然,她发现西装笔挺的丈夫,牵着一λ年轻女子的手,有说有笑地走在街上。仔细一看,朱女士发现,那个年轻女子正是自己丈夫的同事。
怀着五ζ杂陈的心情,朱女士拍下了这一过程。随后,双方开始了长达一年多的离婚诉讼。
男方拒付26万多元
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周先生两次向法院起诉,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朱女士离婚,周先生在庭审中对朱女士拍的照片真实性予以确认,认为他是和女同事一起,但并不能证明是情侣关系。后来,双方又分别向厦门中院上诉。
2009年11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准予朱女士和周先生离婚,女儿随周先生生活,房产归周先生所有,朱女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三个月内搬出讼争房,周先生届时应支付补偿款26万多元给朱女士。
朱女士说,她搬出去的时间早已超过3个月,现在租住在其他地方,但是男方却一直û有支付这些钱,她还希望能够取得女儿的抚养权。
律师支招,朱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执行周先生的财产,但因为孩子的抚养权已判决归周先生所有,朱女士只能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