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居民曾某,欲与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妻子张某离婚,近期曾某到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
曾某与张某自幼相识,1995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十余年间,张某一直生病,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但一直未能治愈。曾某自称,婚前虽然知道张某患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张某结婚。但婚后妻子的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要求离婚。妻子张某称,婚前既然知道患精神病而结婚,现在又以精神病为由要求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曾某虽然在结婚前就知道张某患精神病仍与张某结婚,但张某在婚后大部分时间住院治疗仍没有治愈,属于“久治不愈”的情形,按法律规定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按规定可以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