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不是离婚了,就是在去离婚的路上……”这虽是一句戏言,却反映了“80后”“离婚膨胀”的现状。据权威媒体报道,民政部曾经公布了一组数据:去年前两个季度,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多达84.8万对,每天有近5000对。这个数字已是连续7年递增。需要注意的是,“80后”离婚率高达 20-30%。而在,离婚率也在逐年升高,“80后”同样也是“主力军”。一部分“80后”夫妻离婚速度可用“闪电”来形容,甚至刚领完证尚未办婚礼就离了。
对要分手的“80后”夫妻来说,想离婚就要面对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按揭房咋分?
婚前有房证——
按揭房归购买者
“我和丈夫性格不合,想离婚。我们现在住的一套房子100多平(方)米,是我丈夫婚前先出资买的并按揭贷款。我们在婚前办理了以丈夫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我向他提出离婚,他让我净身出户,说房子跟我一丁点关系都没有。他凭啥这么说?最起码,还贷款的钱也有我的一部分啊……”
去年12 月底,28岁的女青年张非(化名)找到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房华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张非所提到的纠纷房产,属于“婚前有房证的按揭房”。针对这种情况,房华告诉张非:“要是打官司,这处房子应该判给你的丈夫。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你婚后参与了还贷,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这处房产。”
尽管张非因无法“染指”房产有些失望,但她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张非参与了共同还贷,离婚时她有权要求丈夫返还共同还款的一半。“如果这处房产增值幅度较大,张女士还可以提出一项诉讼请求——那就是要求对方给予增值补偿。”
还有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并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按揭房屋。针对这种情况,房华指出:作为配偶,一方要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就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配偶一方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房屋很可能因此被判归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
婚后有房证——
#p#副标题#e#房子两个人按“贡献”分
日前,法院审理了一起“80后”夫妻离婚案件——
小林和小丽结婚8年。2002年,他们结婚了,房子是男方小林于同年先付首付8.2万元买下的,当时房价为27万余元,余款由他向银行贷款。截至这对夫妻离婚时(2010年10月),贷款已由他们共同还完。在存续期间,他们拿到房产证,上面产权人为小林。离婚诉讼时,小林提出这套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小丽没份,理由是首付款是他付的。而小丽则认为,虽然房权登记的是小林,但房子是她与小林共同购买并共同还贷,所以,房子也应该有她的一份。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产归属小林,小林将按揭款的一半给付小丽。与此同时,法官认为房子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林也将其中一半给付小丽。经过房价评估后,小丽共从小林处获得近20万元的“补偿”。
房华律师说,从表面上看,房屋虽然归属小林,但小丽也得到相应补偿。通常像这种情况,房子产权归属明确,但具体房产分割要由夫妻双方的“贡献”来决定,并不是简单的房产归属问题。
房产所有权的划分直接牵涉到房屋增值部分利益的处理,实践中处理该问题的差异很大。所以,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按揭房产的房产证上还是尽量登记夫妻双方名字为宜。
离婚时没房证——
由法院定归属,谁得房谁还贷
由于“80后”夫妻离婚速度过快,很多按揭房还没领到房证。
这样的房产如何分割?房华律师指出,这里要涉及两种情形。一种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离婚时没拿到房产证。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应为支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剩余的房款,其配偶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
另一种情况是: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对此,离婚时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就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夫妻也要“明算账”,财产公证是预防以后离婚纠纷的好办法。很多夫妻漠视财产公证,为“没结婚就想着离”而感到“难为情”。沈阳市第二公证处负责人则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夫妻财产公证,能有效地保证每位公民的婚姻权利,也是对自身负责任的表现。“进行公证非但不是‘还没结婚就想着离’,还能对稳定家庭关系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值得提倡。因为财产公证早早地明晰了财产的归属,既能避免以后离婚产生累诉、缠诉的后果,也能避免了夫妻间平时因财产而同床异梦。” #p#副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