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许三华花钱买的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女儿陈欣的名字;如今,女婿要离婚,还要分这套房子。认为这套房子属于女儿中的个人财产,许三华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归自己所有。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虽然房款为许三华所出,但该房的确是在陈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驳回了许三华改变房屋所有权的诉求。
律师观点
可用赠与合同确权
“女方的父母在买房时,可以用两种办法将房屋归为女儿婚姻中的个人财产。”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波说,按照《婚姻法》第18条中第三款规定,父母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规定,将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第二种办法是,在购买房屋后,丈母娘可与女儿、女婿共同签订一份协议,表示该房屋不作为女儿和女婿的共同财产,且属于丈母娘个人财产。“但这份协议必须要有他们3人的签名,如果缺少任何一方,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唐波建议,最好选择第一种遗嘱或赠与的方式,才能更加合法地保护婚姻中的个人财产。但是这两种方式都应该在房屋购买后实行。对于许三华这种情况,亡羊补牢已经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