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洗衣机 竟要解除同居关系

副标题#e#

虽然能证明同居关系,但无法证明洗衣机的存在,法院不支持分割共同财产的要求

  晨报讯(记者 杨薇)同居男友没影了,感情也没了,那就分手吧。

  李梅(化名)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还提出,同居期间有台洗衣机是共同财产,应该分割。

  日前,法院为李梅解除了与刘正(化名)的同居关系,但没支持她分割洗衣机的要求。

  想解除同居关系

  再分割洗衣机

  2003年初,沈阳市民李梅认识了住在于洪区的刘正。相识的第七个月,两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

  同居没多长时间,李梅发现刘正有不少毛病,两人也开始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2005年,李梅去了日本打工。

  可当李梅中途回国,却找不到刘正了。于是李梅来到派出所报警,称刘正失踪了。

  一直找不到刘正,李梅也觉得两人已没有感情可言,想就此分开。

  她觉得两人虽然没有登记,但是同居时还是一起买了些东西的,属于自己的就应该要回来。

  于是,她将刘正告上法院,要求与刘正解除同居关系,并判决二人平均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开庭当天,李梅的代理人拿出了几份证据,证明李梅和刘正当时确实存在同居关系。李梅又拿出一份商业零售发票,证明她与刘正在同居期间曾经购买过一台洗衣机。现在李梅就想分割这台曾经属于两人共同财产的洗衣机,但她表示,现在洗衣机在哪里她也不知道,她与刘正之间也没有其他债务。

  判解除同居关系

  但洗衣机无法分割

  通过李梅提交的证明材料,法院认定了二人曾有同居关系的事实。但对于二人是否有共同财产并分割,法庭却做出了不支持的解释。

  法院认为,原告李梅要求分割与被告刘正同居期间的洗衣机,但因不能举证洗衣机的去处,无法证明洗衣机的存在,所以对李梅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李梅与刘正虽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系同居关系。所以李梅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同居时间长也不算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其他人也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凡在《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条例》实施后,《婚姻法》就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并不是同居时间长就算事实婚姻。 #p#副标题#e#

  未婚同居,是指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两个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规定。

  解除同居关系 两种情况才受理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是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存在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的。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