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旅游费并非彩礼无需返还

案情:张某与李某原属恋人。2008年5月1日,由李某出资两人前往泰国进行了旅行订婚,共花费3万多元。后因两人出现感情摩擦,提出分手。李某要求张某返还订婚时花费的旅游费用15000元,经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评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以彩礼认可,两人去旅行费用属于恋爱交往的开支,并不能
当作彩礼,所以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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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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