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以胡某(女方)正处在怀孕期间,汪某(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为由,裁定驳回了汪某的起诉。
今年3月,汪某和胡某经人介绍相识仅一个星期即匆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4月,二人在商议给付胡某家礼金一事时发生争吵,汪某被胡某打伤。后汪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胡某离婚。庭审中,胡某向法庭提供了经医院检查其已怀孕的诊断证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汪某的起诉。汪某对胡某怀孕的事实不持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正处在怀孕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汪某不得起诉离婚,遂裁定驳回了汪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