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告妻子 要求婚前房归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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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储蓄存款而被判入狱。随后,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夫妻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自己的个人财产。昨(12)日,记者获悉,法院依法一审判决房屋系丈夫个人财产。


2001年11月初,家住顺庆区的王强(化名)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售房协议》,约定由王强购买修建的住房一套和底层车库一间。同年11月16日至2002年2月7日,王强分4次向该房产公司交纳了购房款,该房产公司向王强出具了凭证4份。2002年4月初,该房产公司又将凭证更换为正式发票。同年4月22日,王强和女友何倩(化名)登记结婚。后来,王强就该房屋分别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载明所有权人为王强。


何倩在一家单位担任会计。结婚不久,何倩便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储蓄存款。2002年12月至2006年8月期间,何倩共非法占用储蓄存款192.522万元。经过审理,何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另追缴其非法占有的179.522万元返还给原单位。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诉讼中,王强提供了其在结婚前就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交清房款的全部原始凭证,由此足以证明诉争房屋是王强在结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置,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今年10月8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诉争房屋属于王强个人所有。


律师点评


婚前财产应属个人所有


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国君:该案中,诉争房屋是王强在结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置,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说明该房屋是王强的婚前财产,应当属于个人所有。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属于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它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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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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