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的妻子去世后,李某经人介绍和余某相识,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余某身体不适,就请人代为登记。2007年李某车祸身亡。李某与余某同居之前有银行存款10万元,同居期间两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协议约定商品房归余某。2008年李某之子向法院起诉,称余某不能继承其父财产。法院判决:该套商品房归余某所有,10万元存款余某无权继承。
评析:《婚姻法》规定了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进行登记。本案中,李某和余某请人代替登记结婚,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李某和余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本案中,李某与余某有财产协议,因此争议商品房协议归余某所有,李某的儿子不能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