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阻碍爷爷看孙女于法不合

 案情:2008年4月,王某与孙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女随孙某生活,王某每周五可接婚生女共同生活一天”。后王某外出务工,王某之父王某某接孙女时遭孙某拒绝,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履行离婚调解协议书上的义务。法院判决王某某有每周五接其孙女回家生活的权利。

  点评:探望权是指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给予协助。《婚姻法》第38条规定:“行
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虽然是祖父要求探望,但还是离婚父或母之间关于探望权争议的延续。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子女有权利得到母爱和父爱,所以在王某行使权利不能时,王某之父王某某可代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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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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