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六万元娶回新娘,洞房3天新娘却不辞而别。近日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新娘不辞而别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并由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吴某彩礼五万元。
2008年1月26,吴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张某,第二天张某到吴某家 “看人家”,吴某包红包1900元,之后付给张某见面礼3万元及衣服、嫁妆、金器、酒席款等合计14000元
。2月2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第三天张某按习俗回娘家,结果一去不复返,没有音讯。9月12日,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张某相识几日就谈婚论嫁并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故原告吴某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借婚姻索取巨额彩礼,双方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5万元彩礼应予返还。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