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生活 孩子后改母姓 父亲拒绝负担费用———
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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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李某和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两人约定,儿子李(化名)由母亲王某自行抚养。
后来,李随其母改姓王。
今年2月,王小明以母亲独自抚养自己困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李某则以其儿子李小明已改姓王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
后经东城法院调解,李某同意每月给付王小明抚养费300元至其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姬广胜法官:《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可见抚养的权利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所以李某仍应给付儿子抚养费。
至于子女变更姓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因此,调解协议约定李某给付王小明抚养费是合情、合理的,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