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债务谁承担?

  本报讯 (王彩茹) 2011年5月,姜某和王某在许昌市汉魏公证处办理了一份离婚协议公证书,约定双方离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套按揭房归王某所有,今后的按揭贷款也由王某个人偿还。近日,由于王某一直没还贷款,银行提起了索要贷款本息的诉讼。法院判决姜某和王某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姜某对此十分不解。公证人员听完姜某的陈述,认真地向她作了解答。

  公证人员告诉姜某,《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她和王某的按揭贷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是基于双方购房这一共同利益,明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银行有权要求姜某和王某共同承担债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虽然姜某和王某有约定,但姜某无权抗辩银行的诉求,只能在承担偿还责任后,再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按照确认垫付的金额向王某追偿。当然,姜某可以请求法院变卖按揭房产,用所得款项偿还房贷,以避免或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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