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通讯员朱焕东 记者吴银华)妻子红杏出墙,丈夫怒上法庭讨公道。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并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1万元。
2008年10月,张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3年后,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因张某常年在云南工作,只是当年的五一、十一、春节回家3次。婚后6个月,张某怀疑妻子陈某与其同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今年2月8日,陈某从银行提出10万元存款与韩某外出广西,至今未归。经多方调查,张某发现妻子陈某先后与韩某在启东宾馆住宿4次、在广西桂林饭店分店登记住宿1次。张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与韩某有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予以支持。被告与他人同居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负有重大过错,本案原告并未有过错。原告为了寻找被告,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物质损失,而且,原告精神上受到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进行损害赔偿,予以支持,但数额应以1万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