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子非亲生 离婚后要抚养费被法院驳回我的搜狐

鲁中晨报全媒体记者 刘萍通讯员 赵洪良 报道

  晨报滨州讯 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前夫因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小孩与其无亲子关系,离婚后向要求前妻返还相关费用,情理之中应予以支持,这起案件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的爱情结晶—女儿出生了。好事成双,2006年李某又生了一个大胖小子,但因为超出计划生育政策,两人于2006年、2007年两次被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征收社会抚育费共计38000元。

  2011年,王某觉得儿子长的和自己不像,而婚后自己一直在外地打工,和妻子李某接触并不多。于是,王某找李某问个清楚,李某也觉得瞒不下去了,遂告知他儿子并非其亲生。家庭关系有了这层隔阂,只得好聚好散,李某和王某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在明确儿子不是王某亲生子女的基础上,对女儿的抚养抚育问题、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王某感觉非常懊恼,自己替别人养了五年的儿子,吃了大亏,遂一纸诉状要求李某返还社会抚养费20000元以及抚育费1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被相关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与儿子是否原告亲生无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费用,无法律依据。就抚育费的问题,双方协议离婚时,原告明知儿子非亲生,并进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现要求返还抚育费,其实质应为对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但无新的事实与理由,遂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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