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一对七旬再婚老夫妻积怨较深、感情破裂,丈夫阳某要求离婚,但妻子要对方补偿15万元。日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准予阳某与赵某离婚。
原告阳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短暂接触后于2009年12月1日草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容忍和接纳对方,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使原告感觉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结婚后一个月双方就一直分居。2011年10月17日原告将被告起诉至秀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原、被告仍然因感情不和处于完全分居状态,双方均未尽任何责任和义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不可能挽回。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应诉后称,自1995年下半年起,就与原告吃住在一起。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原告在被告家吃住16年,原告大孙女也在被告家吃住6年,都没交过生活费,并且别人都说当年被告丈夫才过世被告就跟了原告,导致被告的名誉受损,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其150000元。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结合,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能很好地处理夫妻关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的规定,补偿请求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即补偿请求权只适用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原、被告并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被告亦无证据证实原告未交过生活费,故被告要求原告给付被告补偿款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