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覃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原告覃某将被告刘某给予的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各一件返还给被告刘某,并将被告刘某当初给的彩礼钱7000元予以返还。
自古以来,我国大多数地方老百姓结婚都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2009年上半年,覃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双方开始谈婚论嫁,刘某按照当地习俗送给覃某22000元彩礼钱以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等金银首饰,并于2011年2月10日在石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覃某一直在外打工,彼此缺乏了解,致使婚后不久就因性格不合而无法交流与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2年3月,因感情恶化开始分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中的三种准予离婚的情形,于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没有和好的可能,经过对双方当事人数次做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