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离婚协议每月补偿 男子被判一次性支付30余万我的搜狐

  南都讯 记者王卫 实习生庞文涛 通讯员李世寅 瞿兵离婚后,男方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女方因经济困难、抚养小孩需要,向法院起诉。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宗婚姻家庭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男方须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362000元。

  女方:他仅支付30500元

  阿华(化名,女)与阿凡(化名,男)2003年4月在南头镇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两人2011年8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阿凡在三年内支付阿华40万元补偿款,每月支付不得少于10000元。但已过了近一年时间,经过多次协商,阿凡只支付了30500元。

  阿华要照顾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不能工作,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经济比较困难,无奈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阿凡一次性支付剩余补偿款369500元。

  实情:已支付38000元

  庭审中,经对阿凡提交的清单核对,阿华确认阿凡已支付补偿款数额为38000元。法院还查明,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达成协议:位于东升镇森美花园一套房的房产权归女方所有,关于房产的一切费用与男方无关;位于南头镇的房地产归两子女。

  子女生病的费用,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两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自2011年8月起每月25日前向女方支付抚养费20 0 0元至子女参加工作为止;男方自2011年8月起至2014年8月支付女方共4 0万元作补偿,每月支付额不得少于10000元,每月25日支付;双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偿还(附债务清单);男女双方轮流每月接送小孩上学放学,如男方不接送,男方补偿女方1000元作为接送车辆汽油费用。双方共同创立中山市某家具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之前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公司以后经营中盈亏及债权债务与女方无关。

  判决

  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3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协议约定被告按月分期支付原告补偿款,但鉴于被告之前不守诚信,对原告请求一次性付清全部补偿款予以支持,被告阿凡一次性支付原告阿华补偿款362000元。

  作者: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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