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按协议支付补偿款被判一次性支付30余万元

  离婚后,男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女方因经济困难,又要抚养两个小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补偿款30多万元。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对女方的诉求给予了支持,判决男方须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362000元。

  文/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瞿兵

  原告:

  离婚协议月付不少于1万元补偿

  据原告阿华(化名)起诉,自己与被告阿凡(化名)于2003年4月在南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于2011年8月在该镇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阿凡在三年内支付自己40万元的补偿款,且保证每月支付不得少于10000元。但如今,快过了一年多的时间,阿凡却只支付了3万多元。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阿凡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369500元。

  被告:

  当时签订的协议不公平

  阿凡认为,两人离婚时,双方仅有的两套房产一套给了阿华,另一套给了两个小孩,实际上受益人都是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财产全部归阿华所有,而债务却全部由自己来承担,有失公平,应为无效,不应该受法律的保护;再次,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两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已经处于经营困难,自己经济条件也有限。

  法院:离婚协议书仍具效力

  法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原、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及债权债务作出的处理符合常理。

  根据相关法律,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应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内提出。但阿凡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保护。阿凡称原告分得房产即占有全部财产,与事实不符,其主张显示公平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鉴于阿凡已支付的38000元,予以扣除,法院遂判决阿凡支付原告阿华补偿款362000元。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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