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颜克秀 伍秀春) 离婚案中的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的,属于特殊的弱势群体,在处理中应当充分维护其诉权并妥善处理好。2012年9月27日,广西全州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夫妻都为聋哑人的特殊离婚案件,该院请来了全州特殊教育学校陈老师做该案的手语翻译,该案当庭调解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都很满意。
聋哑人韦某田(本案原告)诉称,她与同样是聋哑人的被告唐某付于2003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儿子。婚后被告沉迷赌博,对原告母子生活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8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全州县法院(2011)全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仍无法和好, 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二个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在庭审调解中,原告表示第二次离不了,第三次离,第三次离不了,第四次……直至到离婚为止。原告铁了心地要离婚,离婚也只不过是迟早的事。被告方慎重考虑后,同意这次调解离婚。在颜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一、原告韦某田与被告唐某付自愿离婚。二、小孩抚养:大儿唐某(2003年8月10日出生)随被告唐某付生活,小儿韦某程随原告韦某田生活。小孩抚养由原、被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