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张某与女方王某婚后因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一处楼房均主张所有权,互不相让,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巴林右旗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男方张某和女方王某在2006年春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加之婚后二人没有孩子,感情已经破裂。对于离婚,二人没有异议。婚前男方张某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处楼房,并交了首付,婚后二人共同偿还了楼房贷款。离婚时,男方主张楼房是婚前财产,因当时自己交纳了首付款8万元,要求归其所有。而女方则主张是婚后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法院查明案情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争议楼房的价格进行了协商,双方同意该处97平方米的楼房价格为34万元。法院多次调解,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按婚姻法的相关解释规定,判决争议的楼房归男方所有,扣除男方交纳的首付8万元,男方给付女方楼房补偿款的一半即13万元,双方均服从判决。通讯员 黎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