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闻网讯(记者 朱淳兵)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颇具争议的离婚诉讼案,尽管两人共同生育了一双儿女,但由于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生活在一起时不具备法定的结婚年龄,被法院驳回诉讼。
1975年出生的徐某与1968年出生的谢某都是修水县人。1990年,两人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在一起;同年下半年,双方按当地农村风俗办理了酒席,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9月21日,徐某生下了儿子谢坤(化名);1994年2月23日,女儿谢芳(化名)也来到人世,目前孩子都已成年。从1990年到2004年间,两人一起在外地务工;从2004年后至今,谢某与徐某开始异地务工,相互间联系较少。今年8月9日,徐某以原告的身份上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自己与谢某离婚。8月10日,修水县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根据原告徐某诉称,自己与谢某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出生于1975年5月2日,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徐某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原告徐某与被告谢某的事实婚姻关系依法不成立。在此案中,原告徐某、被告谢某之间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子女都已经成年,不存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是一个同居关系纠纷。而同居关系是不被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随当事人的意愿开始或结束,单纯的同居关系纠纷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依法不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