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 分居时间说法不一

  本报讯 (记者解金钊 通讯员郭玉鑫)一对80后夫妻上法庭闹离婚,双方对分居时间说法不一,各自拿出证明,而证明书上并没有相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日前,法院一审认定女方起诉离婚证据不足,驳回请求。

  陈玲和赵波是一对80后夫妻,于2005年结婚,有一子现在4岁。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期间,儿子一直由陈玲单独抚养。2010年,陈玲曾起诉离婚,后撤诉。今年5月,陈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庭审中,陈玲称二人婚前相处时间较短,赵波脾气不好,常因生活小事打骂她。2009年11月,自己带着孩子搬回娘家,开始与赵波分居。陈玲认为,夫妻已分居两年多,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万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赵波辩称,二人分居时间并不长,夫妻间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

  为证明双方自2009年开始分居,陈玲提供了一份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而赵波则提供了小区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证人证言,欲证明2010年春至2011年夏仍与陈玲共同居住。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说明双方有比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提供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均缺少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信,而被告的证人系其同事兼邻居,证言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现被告认可自2010年11月开始分居,对此分居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举证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遇事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各自改正生活中的不足,夫妻感情是可以恢复的。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