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苏力认为:“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重要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
无形财产是指在表现形式上是抽象的,但人们可以据此获得利益的一种财产,如学历、职称、技能等。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深造所取得文凭、学位、技能等,就是一种由有形共同财产转化为无形的共同财产的过程,如果该无形财产法律规定只属于深造方所有,显然有失公平。千百年来,广泛流传的“包公铡美案”就是对因地位升高而见异思迁之人严厉惩戒的最典型的例子。“包公铡美案”之所以能在民间流传千百年,就是人们从道德的角度谴责因地位升迁而见异思迁的人,符合人民大众的道德标准。然而,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我国法律对这些情况却无能为力。且莫说刑事法律对他无可奈何,甚至民事法律也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这就让那些现代版的“陈世美”们钻了法律的空子,制造出了无数个“秦香莲”。
建立无形财产分割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苏力认为:“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重要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无形财产的取得通常来自夫妻双方的共同投入,所以获得的收益也应当归投资人共享。现实中很多妻子为了丈夫的前途和事业以及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甘愿自己受苦,用家庭的大部分财产支持丈夫发展,待功成名就时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此时,家里的有形财产已经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妻子,也远远不能使妻子以前的投入得到合理的补偿。妻子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那么弱者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证,只有建立无形财产分割制度才能使弱者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现实中无形财产分割一般使用使用的有三条原则:
一是当事人约定原则。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对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学习、深造等取得的文凭、学位、技能等无形财产的分割办法。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应承认其效力。
二是成本原则。无形财产的价值是由该无形财产投入的物质价值和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的价值而凝结而成,同时还应当适当考虑在取得该无形财产期间原本收入的减少。如:A某因攻读博士学位而花费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同时,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间,收入减少10万元,则这30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三是增值原则。无形财产的价值等于因该无形财产而增加的收入,这里就必须有一定的年限规定了。如,A某在取得博士学位以前年薪为4万元,取得博士学位以后年新增长到10万元,两者之间相差6万元,如法律规定分割补偿的年限为10年,则该无形财产的价值为60万元,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但以上三种原则各有利弊,不可同时使用,也不可“放之四海而皆准”,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别进行处理,如有约定的按约定原则处理,如没有约定的可凭该无形财产的性质来酌情按照第二种原则或第三种原则处理。笔者认为,纯粹根据成本原则来计算则显然对受到补偿的一方不太公平,特别是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无形财产,例如研究成果等。因此,法律应该对哪些财产适用于成本原则、哪些财产适用于增值原则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