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半就闹起了“离婚”,双方来到法院才知道,他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原来,所谓的“夫妻”,结婚时只办了仪式,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昨日(22日),记者从南阳邓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妻子”及父母返还原告彩礼6万元。
“夫妻”闹“离婚” 判还彩礼6万元
刘军和冯梅二人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刘军先后给冯梅彩礼1.8万元和6万元房子押金。冯梅用彩礼钱,购置了被子等结婚用品。2011年12月,二人“结婚”,但只举办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他们都认为拜了天地,请了客,摆了酒席,自然是一对合法夫妻。
“结婚”后,刘军、冯梅经常吵架。无奈,2012年6月,刘军要求离婚并诉至法院,要求冯梅和冯梅父母返还彩礼7.8万元。冯梅认为,“这些钱是刘家结婚前送给我的,应该是我的;即使算两人的共同财产,我最少也应得到一半”。
庭审过程中,刘军主动放弃1.8万元,要求冯梅、冯梅父母返还6万元。最后,该院判决冯梅、冯梅父母返还刘军6万元。
不领结婚证 “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承办法官介绍,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夫妻关系对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即不视为夫妻。
本案中,刘军与冯梅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但一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冯梅称6万元是刘军父母赠给自己的,但无任何证据证明。故法院只能认定6万元是刘军父母对刘军的赠与,而不是对冯梅的赠与。因此,冯梅、冯梅父母应当返还刘军彩礼6万元。
必须用法律 保护自己的婚姻
此案承办法官介绍说,近年,因结婚未登记而导致婚约财产纠纷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为:一是法律意识不强。男女双方认为只要好好过日子,办不办结婚证不重要。二是心理上懒散。婚前双方忙于筹办婚礼等事务,待婚后,就把结婚登记事宜抛至脑后。
因此提醒“准夫妻”,婚前应充分了解,建立共同感情,夯实“爱巢”之基;婚后共同生活,二人应尽量相互包容、理解、忍让。类似的“婚姻”很多,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也时有发生。新《婚姻法》已颁布实施11年,仍有不少人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婚姻,希望借此文予以提醒。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王付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