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离婚案增多 法官建议多调解

     今年8月,38岁的郭女士终于从法院拿到了离婚判决书。

  四年前,她和通过网络相识的台湾男子陈先生结婚,赴台生活一年之后,郭女士独自带着儿子回了大陆老家,并开始向法院起诉离婚。

  四川法制报记者采访发现,郭女士的经历并非个案。随着两岸交流的日益深入,两岸居民通婚逐年增多,但涉台离婚案件也出现逐年递增趋势。

  崇州法院通过该院近两年来涉台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后发现,原告以女方居多,主要以判决方式结案。对涉台离婚案件所呈现特点的原因,崇州法院将之归纳为:以结婚方式方便出境、对婚姻对象缺乏了解、地域距离等条件限制等原因。

  基层法院调研发现,涉台离婚案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送达、执行程序复杂,多采取判决结案,调解、撤诉比例低等等。由此导致的较长的审理周期成为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台湾同胞家庭纠纷的一大阻滞,促使当事人自愿化解矛盾达成调解成为办案法官较为提倡的方式

  A

  网聊半年

  见面四天就登记结婚

  2008年3月26日,崇州的郭女士与来自台湾的陈先生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结婚。而四天前的3月22日,两人才第一次见面。郭女士告诉四川法制报记者,两人相识于网络,“就是奔着结婚去的”。

  半年后的2008年9月,郭女士跟随陈先生到台湾生活,并在12月生下儿子。一年后的2009年9月,郭女士带着儿子回到了崇州。在台湾的这一年,郭女士称由于婚前对陈先生的性格、处事方式缺乏了解,常为琐事遭到谩骂,加上双方存在着生活习惯和文化差异,分歧较大。

  2010年,郭女士就曾向崇州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之后郭女士再次起诉到崇州法院。

  今年8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孩子随郭女士生活,并由郭女士承担一切抚育费用,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B

  更多案例

  闪电“结婚”闪电“离”

  郭女士告诉记者,在台湾生活期间,她发现有不少女性朋友是从大陆嫁过去的,“有些是过稳定的婚姻生活,还有就是为了打工赚钱。”

  崇州法院前不久判决的一起涉台离婚案中,双方的婚姻持续更加短暂:2011年3月,45岁的肖翠(化名)与年长自己11岁的台湾男子周先生相识;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2011年6月21日,周先生回台湾后,双方失去了联系。肖翠遂起诉至崇州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据肖翠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相处,周回台湾后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因周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在崇州法院日前调解结案的另一起离婚纠纷案中,情况也十分类似。原告女方诉至法院称,自己于2006年与被告相识恋爱,200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离婚。在法院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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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建议

  涉台婚姻审判工作制度化

  四川法制报记者在崇州法院的一篇调研文章中看到,从2011年至2012年8月,崇州法院共审结涉台离婚案件15件。该院对近两年来审理的涉台离婚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案件收案数量呈上升趋势:2008年受理的此类案件仅2件,2010年受理案件为5件,近两年来增至15件。近两年审结的86.7%的涉台案件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一般以大陆女性起诉台湾居民居多。在裁判方式上,案件多数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的调解、撤诉比例不高,审结率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

  由于所有涉台离婚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加之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等诉讼环节须遵照《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规定办理,因而审理周期长。

  崇州法院认为,呈现这些特点主要归结为三方面原因:一是以结婚的形式方便出境,涉台婚姻绝大多数只有结婚的外表形式,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生活的实质,大陆一方结婚的目的是去台湾打工赚钱,台湾一方结婚的目的是借结婚赚取佣金。二是对婚姻对象缺乏了解,大陆女性去台后发现台湾一方的经济条件和居住条件与预想中差距较大,且大陆女性在台湾地区地位较低,故女方不愿意在台长期生活,于是返回大陆,提出离婚。

  此外还受地域距离等条件限制,即使身居在台湾的当事人收到传票,一般也不会不远千里到庭应诉。在审理涉台案件过程中,最终处理结果还需通过两岸互助方式得以执行。

  针对涉台案件审理呈现的这些问题,崇州法院建议推进涉台婚姻审判工作制度化:建立实施涉台纠纷信息共享、涉台诉讼指导等一系列制度,促进案件有效审理。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涉台审判工作中的运用,积极发挥台商协会、特邀调解员等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涉台纠纷。进一步简化涉台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的相关程序和手续,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完善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做好涉台案件的诉讼文书送达工作。

  为了能让台湾同胞婚姻和谐,家庭和睦,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家庭纠纷,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都尽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予优先。在具体办案过程当中,合议庭法官尽最大可能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自愿化解矛盾,达成调解。尽量采用可以联系的方式向台湾同胞送达法律文书,促使双方当事人都在场参与调解。

  法官访谈

  发生涉台婚姻纠纷后,内地居民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对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离婚的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内地是否认可,可否在内地申请执行?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施家蓉接受了四川法制报记者的专访,进行了解答。

  Q1:发生涉台婚姻纠纷后,内地居民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施家蓉: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Q2:对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离婚的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内地是否认可,可否在内地申请执行?

  施家蓉:根据最高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 《补充规定》,涉台离婚民事判决或调解书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内地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可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书,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被认可的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需要执行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Q3:在涉台婚姻诉讼中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施家蓉:在起诉离婚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比如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婚姻关系存续、离婚原因、一方过错等证据材料,如果这些证据材料是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在内地法院获得认可,必须经过相应的证明程序。

  本报记者 开永丽

  作者: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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