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结离婚 国内分房产


    晚报讯 近年来,拥有外国国籍的华裔在国内购置房产的情况越来越多。尽管他们在国外或结婚或离婚,但涉及到国内的房产分割事宜,必须要向国内的法院申请办理分割财产手续。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就拥有美国国籍的顾先生起诉拥有澳大利亚国籍的黄女士,分割离婚后的财产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地处上海新闸路某号房产归顾先生所有;判定地处南京市梦都大街某号一处房产归黄女士所有,双方均应配合对方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等手续。

    2001年2月上旬,年龄相差1岁、同为60后的顾先生与黄女士在澳大利亚登记结婚。两人分别于2002年和2006年在国内购房,一处位于上海新闸路,另一处则在南京市梦都大街。这些房产的产权性质均为双方共有。

    当初购买上海的房产时,黄女士作为贷款人向银行贷款42万元,而顾先生作为房产共有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岂料,做了12年夫妻后的他俩,因感情不和选择了分手,在2011年5月下旬,经澳大利亚联邦裁判法院判决离婚。但至2012年8月22日,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上海那处房产,尚有贷款本金3万余元没有偿还。

    为分割上海及南京的两处房产,顾先生向静安法院诉称,他与黄女士于2011年5月,经澳大利亚联邦裁判法院判决离婚,但地处中国上海及南京的两处房产,澳大利亚法院却无法处理,请求中国法院将处于出租状态的两处房屋产权及离婚后至今的相应租金收益部分予以分割。

    法庭上,黄女士辩称对结婚、离婚及房屋购买过程无异议,但认为购房款中有相当部分出资是自己所支付,还曾于2002年1月向他人借款澳元25万元用于购房,要求在审理中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并处理,并由自己取得上海房屋的产权。还认为上海的房屋出租每月租金是2000元,而南京的房屋现由亲戚帮忙照看没有出租。

    审理中,为查明财产价值,顾先生支付房产评估费用近2万元,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分别对涉案上海和南京两处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确认上海的房屋价值为357.1万余元,南京房屋价值为294万元。两套房屋的差价为63.1万余元,该差价部分价值属双方共同。

    顾先生表示要求取得上海的房屋,并愿意支付差价折价款给黄女士;而黄女士也表示要求取得上海的房屋,愿意支付差价折价款给顾先生。经费用征求意见,双方同意采用竞价方式决定上海房屋的归属,顾先生愿意出价50万元,而黄女士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未提出有效出价。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以均分为原则,现顾先生就取得上海的房屋愿出价50万元,较上海房屋原本差价中黄女士应得部分溢价近20万元,而黄女士未提出更高的有效出价,那么应当由顾先生分得上海的房屋。

    最终,法院在认定上海房屋归顾先生、南京房屋归黄女士的同时,还判决顾先生在完成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后七日内,向黄女士支付折价款50万元;涉及尚未清偿的银行贷款债务3.1万余元,由两人共同负责清偿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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