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法庭采用电子送达文书 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

  近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长乐中心法庭借助电子送达方式,调解成功一起离婚纠纷。

  一个月前,原告邱某来到长乐中心法庭起诉离婚。经询问,其丈夫张某在广东潮州打工。法庭拨通了张某的电话,张某表示愿意应诉,但其在外打零工,没有固定的住所,经常借住工地、小旅店、网吧等地,无法接收法律文书。法庭考虑到被告的具体情况,决定尝试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法庭通过网络视频,参照结婚证及户籍证明上的相片核实了被告的身份,并向被告释明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及法律效力。征得被告同意后,法庭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扫描成电子格式,发送到被告提供的电子邮箱。几日后,被告也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回答辩状。举证期满,被告在传票规定的时间赶回南充,完善了书面送达回证。庭审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民诉法修订后,新增加了“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长乐中心法庭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也总结了一些经验:1.被送达人身份需核实;2.需向被送达人释明,征得其同意,保证其诉讼权利;3.确保被送达人能及时收悉;4.确保法律文书完整、不可篡改;5.电子送达方式的固定和留存;6.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方式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送达及时、成本极低、受众较广……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也可采用微信、认证微博等方式,但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电子送达公信力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摸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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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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