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起诉行使探望权 法庭调解尊重子女意见

核心提示: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近日调解结案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 原告陈某某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2月10日在原桃源河乡办理了结婚.....
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近日调解结案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

原告陈某某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2月10日在原桃源河乡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入赘被告家中。2001年3月9日生一男孩,名吴某。被告曾于2009年、2010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2010年10月,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婚生子吴某由吴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现该判决业已生效,原告一直在履行生效判决的给付内容。但原告在该判决生效后,考虑到离婚是父母的事情,小孩是无辜的。为尽量弥补小孩缺失的父爱,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曾多次到被告处看望小孩,要求被告将小孩随其生活一段时间,均遭到被告拒绝。现请求判令婚生子吴某在寒、暑假期间与原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若婚生子吴某愿意,在寒、暑假期间就随其父陈某某生活;若不愿意,在寒、暑假期间就不随其父陈某某生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霍山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余家胜、田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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