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妹嫁京郎 离婚没得房

10年前,外来妹赵某来京工作时结识了北京男孩耿某,相处几年后,虽然明知耿某无房,婚后要与公婆同住,赵某还是与耿某走入了婚姻殿堂。

2006年,随着孩子的出生,居住条件变得紧张,赵某与耿某的争吵也日益增多。为改善居住条件,解决孙女上学问题,2009年由公公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名字登记的是公公和儿子两个人 。

但赵某和耿某最终还是离了婚。由于房屋登记涉及赵某公公的利益,法院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处理。赵某后又将耿某与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

房山法院燕山法庭马晓琴说,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房屋登记在耿家父子两人名下,使该房屋成为耿父及耿某的共同财产,且房屋价款由耿父全额支付,不应视为耿某与赵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故赵某无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文/记者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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