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男卖旧房买新房闹离婚 法院判房产归个人

      大核心提示:婚后购房一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最近,一对二婚夫妻老刘和阿兰闹离婚,法院的财产判决,让大家明白:婚后购房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购房一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最近,一对二婚夫妻老刘和阿兰闹离婚,法院的财产判决,让大家明白:婚后购房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日前,海沧区法院认定老刘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购房款来源于老刘出售自己的个人房产。


    【买房】

    二婚后

    卖了思明的房子买在海沧

    老刘年近古稀,十多年前跟妻子离婚,当年,法院判决位于思明区的一套夫妻共有财产归老刘个人所有,他退休后每月退休金2000多元,生活倒也清闲。

    阿兰年逾不惑,离婚后到厦门居住,每月退休金也有2000多元。

    2009年,老刘认识了阿兰,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随后,老刘把思明区的那套房子装修后,以80万元的价格卖掉。

    2011年年初,老刘拿出73万元在海沧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顺利拿到产权证。

    不久,老刘上法院起诉要跟阿兰离婚,理由是双方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阿兰则说老刘隐瞒真实年龄,婚后她才发现两人相差近20岁,结婚后性格确实不合,因此同意离婚。

    离婚没意见,但是,对于老刘名下的那套海沧住房,如何分割成了焦点。

    【争议】

    两套房子属形态上的

    转移和延续?

    老刘认为海沧的那套房子是他花自己的钱买的,跟阿兰没有关系。

    阿兰也承认购买海沧房子时自己没有出资,但她认为,婚后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法律常识,虽然海沧的房子登记在老刘名下,但离婚时应该一人一半。

    老刘的律师说,海沧的房子,购房款源于老刘出售位于思明区的房子,所以海沧的房子应当视为思明区房子在形态上的转移和延续,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除了海沧的房子,两人还纠缠当年装修思明区房子的费用,那时两人已经结婚,阿兰说自己也投入了3万元装修款,所以这笔钱也成了争执的问题。

    【判决】

    房子并非共有

    但之前的装修款得还

    海沧区法院戴艳丽法官分析说,位于思明区的房子属于老刘的个人财产,虽然再婚后老刘和阿兰装修了房子,但装修行为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这套房子仍然属于老刘的个人财产。

    从老刘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收条、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可以看出,位于海沧区的房子购房款源自原先位于思明区的房子,也就是源自老刘婚前的个人财产,应视为老刘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移,所以,位于海沧区的这套房子属于老刘的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院判令老刘返还阿兰当初所出的3万元装修款。(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核心提示:婚后购房一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最近,一对二婚夫妻老刘和阿兰闹离婚,法院的财产判决,让大家明白:婚后购房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
    【说法】

    防止婚后购房

    立即被“分掉”

    戴艳丽法官分析说,二婚夫妻一般在婚前都有各自不同的人生经历,积累下一定的个人财产,再婚后,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容易发生转化与混同,因此二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甄别与分割就尤为重要,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所确定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是界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

    但是,我们对《婚姻法》的理解不能拘泥于条文,还要掌握其精神。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购房款的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后立刻被“分掉”一半的怪圈,也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

    此外,《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也说明,婚后购房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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