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幸福的殿堂,“引无数英雄竞折腰”。然而,在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中却出现一种怪现象: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人数日益增多。一些企图逃避债务的夫妻假借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让给一方,由没有分到财产的另一方承担债务。邓州市人民法院日前判决的一起案例,带给读者无尽思考。
案例:假离婚逃不掉债务
张某、李某1997年结婚。2002年,张某借万某2.44万元钱做生意。多年来,万某追要未果,无奈之余诉至邓州市法院,要求张某夫妻还款。得知万某起诉后,张某夫妻二人不是想办法筹钱还款,而是迅速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财产全部归李某,以逃避这笔欠款。庭审中,张某、李某演起了双簧,张某主动要求一人还款,李某称二人已离婚,债务与己无关。该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李某共同偿还原告万某借款2.44万元。
说法: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明军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其范围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有些债务只是夫妻一方的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债权人不能证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正当、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的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犯罪、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8)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当然,夫妻也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规避法律约定的无效。张某借款发生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从事的经营活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离婚时虽约定财产归李某所有,但该约定并不能改变张某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因此,该债务仍需张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
提醒:债权人需预防四点
针对这种现象,债权人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王明军法官给出四点“温馨提醒”。
1、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
债权人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如债务人欠债行为发生时已婚,要充分了解债务人配偶的基本信息和财产状况,有利于今后维权。
2、欠条上明确借款用途。
债权人要充分了解债务人所借债务的用途,如明确用于家庭生活可在欠条中明确,如“因购房借款……”或“因家庭急用借款……”等事由,也可要求其配偶在欠条中共同签名;今后一旦产生纠纷,借条中明确的钱款用途或是其配偶的签名,可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3、及时追加共同债务人。
如发现债务人不能履约还债,应当及时诉讼主张债权。如果债权是在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前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尽量在起诉时将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前配偶共同列为被告,要求确认为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进入执行程序后,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都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起诉时仅起诉债务人一人,之后又发现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配偶或前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由两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
4、大笔债务应要求债务担保。
如大笔债务,应当尽量要求债务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或是其他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做为担保,尽量降低债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