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一对夫妻,自1989年结婚后,双方先后共生育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现他们的三个孩子均已成年,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近年来,夫妻俩经常因家庭琐事争执不休,夫妻关系矛盾激化。自2010年以来,丈夫吴某在外打工,很少回家,也很少与其家人联系。
妻子王某对于丈夫如此的现象,觉得不对劲,便去找到丈夫的住处,发现其在外已有了女人,而且生一女儿。王某觉得自己的婚姻已名存实亡,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及吴某给予孩子每月1000元扶养费和生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某知道自己犯下了不可饶恕的过错,便不敢到庭参加应诉。
王某看在夫妻一场的情份,电话告之不再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吴某才来到了法院。
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且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位于县城一套房产归王某所有,一辆桑塔纳轿车归吴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