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吕婧 夫妻俩闹离婚,为了儿子的抚养权相持不下。法院一审认为,女方是酒吧歌手,“工作性质不利于抚养小孩”,把孩子判给了男方。女方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职业歧视”,继续上诉到中院。今天下午,该案将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结婚十天便闹离婚
2008年,易女士和郭先生通过某婚恋交友网站相识,2009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2010年4月,儿子出生。易女士称,因为结婚仓促,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争吵。“从登记第十天到去年8月,我们提出离婚不下20余次”,易女士自称,去年8月份,因为闹离婚,老公把她打成轻微伤,易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面临着两大问题,儿子的抚养权和房产归属。“小孩出生后一直是我自己和父母在带,他爸爸常年不在中山,几乎没照看过”,易女士说。对此郭先生并不认账,他认为儿子不是易女士自己抚养的,相反由于工作原因,易女士很少跟小孩一起生活,他表示自己才能照顾小孩。
女方收入高过男方
经过近一年的拉锯战,今年8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子判给易女士,儿子判给郭先生。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判决书认为,郭先生在公司做销售,月收入5000元;易女士在酒吧做歌手,月收入8000元,“双方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不过判决书提出,易女士在酒吧当歌手,因职业关系,儿子出生后一直交由其父母照顾,其工作性质不利于抚养小孩。故儿子由郭先生抚养较为适宜。
女方已换工作
对于法院的这份判决,易女士认为很“荒唐、气愤”。她在微博上写道,“因我是酒吧歌手,而将我视如珍宝的2岁儿子判给丈夫,让孩子从此跟还需别人照顾的重病奶奶为伴,而不能与亲生母亲生活!难道酒吧歌手就没有抚养孩子的权利?”易女士称,两人开始打离婚官司时,儿子还不满2岁,按常理这么小的孩子都应该跟在母亲身边。另外在一审判决前,易女士已经换了一份水务公司的工作,只需要上白班,对于照顾儿子来说不存在“不利因素”。
为了夺回儿子,易女士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下午,该案将开庭审理。
南都记者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发现,按照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应优先考虑让子女跟随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
[律师说法]
判决理由不详细透彻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的徐小安称,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的裁判标准相对其他民事案件来说弹性较大,特别是感情是否破裂、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一些判断标准,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在这里找到清晰答案。
本案中法官以原告的职业不利于抚养子女为由,判令孩子归被告抚养,很容易引起争议。原告的职业为什么不利于抚养子女?判决书中没有阐述理由,这样不易让人信服。当事人认为这是职业歧视也情有可原。作为一宗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正确,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判决理由必须详细透彻,有理有据,说服力强,避免简单敷衍或使用容易导致误会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