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聂荣先王女士离婚后,将分得的房产赠与儿子,不想由此引发了一场诉讼。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产赠与合同撤销案件。
王女士1999年与张某结婚,2001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10年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共有的4层楼房双方各自拥有一半份额,儿子归张某抚养。出于对儿子的疼爱,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上表示将自己的房屋份额赠与其子。婚姻关系解除后,王女士仍在该房3层居住。
2012年年初,张某以王女士将房产赠与儿子,已不属于房屋共有人为由,强行将王女士赶出房屋。王女士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儿子的行为虽已完成,赠与合同成立,但由于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王女士可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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