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近日调解审结原告徐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黎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一女黎某某,原、被告在小孩出生一年后便出门打工,由于分居两地,期间,黎某便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被告母亲的苦求下原告原谅了他。后来黎某不思悔改,不思上进,原告稍加规劝,黎某便同原告争吵厮打。2010年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黎某未曾主动与原告联系过,因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黎某离婚并抚养女儿。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被告黎某离婚。
二、婚生女黎某某(1999年农历9月生)由被告黎某抚养,由原告徐某自2011年7月起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黎某某18周岁,半年支付一次,款直接汇至黎某提供的账户。
三、原告徐某享有探视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霍山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余家胜、田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