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自幼随其爷爷生活 父母离婚后归父亲抚养

  霍山女子周某某与杨某相识后,于1998年9月8日在霍山县黑石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1月27日婚生一子,取名杨某某。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周某某与杨某常年在外打工,杨某某自幼随其爷爷生活到现在。周某某无婚前陪嫁财产,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0年8月周某某向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于同年10月14日判决不准周某某与杨某离婚,之后双方持续分居至今。现周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周某某与杨某离婚。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长期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疏远直至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目前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杨某某自幼随其爷爷生活,且原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方面考虑,杨某某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最终判决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原被告双方婚生子杨某某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周某某自2012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50元,直至杨某某独立生活止,抚养费每满半年时给付一次。(田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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