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李香和章斌原本是夫妻关系,近日,李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后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子。被告章斌认为,双方婚后共建的房子是建在自己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上,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离婚后李香无权再使用宅基地,要求李香搬离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如何处理,但《物权法》完整的规范了财产权。本案中,宅基地虽是被告章斌婚前所得,但婚后原被告共同出资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子,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后李香有权继续使用宅基地及房屋。鉴于原被告均要求得到宅基地及房屋,法院要求二人竞价争取宅基地及房屋。最终被告章斌以120000元获得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原告李香从中分得现金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