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舞阳11月27日电 借给朋友钱款后,朋友玩起失踪,其妻子又辨称借款未用于家庭,自己不知道借钱的事,且二人已离婚,不予承担偿还责任。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与其前妻郑某偿还原告李某的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做生意相识,关系不错。2011年3月20日,张某以装修房子、小孩看病为由向李某借款,李某在张某的车上将12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张某,张某给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款一年。当时有张某、张某的司机及原告三人在场。一年后,当借款到期后,原告发现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无奈诉到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
被告郑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份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在法庭上,郑某对借条上张某的签名,辩称不知道、不清楚,还向法院提供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其有收入,称家庭及小孩看病等开支未用张某的钱。
该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郑某对借条上的张某的签名并未明确否认,据此,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张某于2011年3月20日借款时,与郑某是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1年8月份离婚,以被告张某的名义所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郑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张某的个人债务,且二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无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郑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对张某的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其主张与被告张某已离婚的理由,因借款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院不予支持,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决。(郜 飞 蔡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