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许昌11月29日电 11月28日,襄城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最终判决准许原告赵华与被告刘宁离婚。
原告赵华与与被告刘宁于1987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后即共同生活,后于1989年8月30日生一女孩。2007年3月7日二人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中,二人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称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2003年开始分居至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了(2011)襄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二人离婚,但在以后的生活中,二人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襄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关心、和睦相处,以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经本院作出不准原、被告二人离婚的判决后,二人仍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一直分居生活,使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王少柯 彭洋 陈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