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没用

    王某、刘某都是外地人,到银川工作已十几年。王某在某事业单位工作,刘某系某企业职工。2000年两人相识,次年结婚,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
 
    2010年下半年,妻子刘某因所在企业生产不景气下岗。受不了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平时性格开朗、工作很有热情的王某,一下子变得闷闷不乐、无精打采。他渐渐觉得,失去稳定经济来源的妻子变成了一个沉重的包袱。
 
    此后的日子里,王某不是想办法帮助妻子找工作,反而经常出入各种娱乐场所,还瞒着妻子在外借款用于个人挥霍。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顾,对儿子的抚养也漠不关心,王某的变化,导致夫妻俩经常吵闹,关系不断恶化。
 
    再后来,王某想到了离婚。多次协商,这婚始终没离。但这个时候,王某开始偷偷地将家中的笔记本电脑、纪念币等贵重物品,往远在外地乡下的父母家中转移。没过多久,刘某又发现,家中存折里的钱有一部分也不翼而飞。
 
    2011年8月,王某向兴庆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取证,掌握了原、被告双方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认定王某确实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承办法官对王某转移共有财产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让王某交出转移的财产,但王某以种种借口拒交。
 
    因刘某也同意离婚,法庭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王某、刘某离婚。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假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再结合被告刘某失去稳定经济来源的情况,法庭判决大部分共有财产归刘某所有。
 
    本报记者 蒋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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