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某雇用王某为其开车,王某在工作时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王某的父母及妻儿将雇主张某告上法庭,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的父母、妻儿一直未拿到赔偿金,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张某名下一套房产。
不料张某竟拿出一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称自己已与妻子离婚,并约定其名下的所有房产及其他资产都归妻子所有,张某已身无分文。王某的父母、妻儿再次将张某告上法院,并将张某的妻子作为共同被告。
检察官说法
丰台检察院李南:《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父母妻儿的相关债务发生在其与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张某的妻子也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也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张某夫妻作为共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可要求有执行能力的一方,即张某的妻子先清偿全部债务。
文/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