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只办仪式不领证 起诉离婚才知还“未婚”

本报驻马店讯(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张伟魏诚慧)王某龙与王某娜于2010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1年2月13日生育一女王某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王某娜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后,女儿王某熙一直跟随原告父母生活,由原告父母抚养照顾。认为两人已经无法生活在一起,王某龙向法院起诉离婚,却被告知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离婚问题。王某龙重新起诉,请求同居关系子女归自己抚养,由女方支付抚养费。
 
12月11日,西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被告之女王某熙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7241.62元。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该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被告2011年5月离家出走后,小孩王某熙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照顾,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到抚养照顾小孩的实际情况,小孩王某熙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被告王某娜应当承担抚养费。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固定收入证据,小孩抚养费的标准参照2011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以25%为宜。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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