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闹离婚 女儿告爹索要教育费

     天津北方网讯:父母闹离婚期间,一名女孩除了产生了基本教育费之外,还到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了咨询和上课,并购买了课外书,这些费用都由其母亲支付。日前,该女孩将其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基本教育费以及“额外教育费用”的一半。但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后,只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基本教育费的一半,即人民币170余元,而驳回了她要求给付“额外教育费用”的诉讼请求。
 
  男子高国强因为和妻子董晴关系不睦,而于2009年闹起了离婚。虽然没离成,但双方关系一直较为紧张。他们的女儿小高当时才13岁,正在上初中。父母关系闹僵后,她一直随母亲生活。一个人带着孩子,董晴压力不小,而且经济上的负担越来越重。2012年年初,已经16岁、正在上高中的小高,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每月给付其抚养费1400元,并支付教育费的一半。法院判决高国强每月给付小高抚养费1000元。而且经调解,高国强给付了女儿相应的教育费。
 
  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小高又将其父告上了法庭。她的诉讼理由是,自己出现了厌学、成绩下滑甚至离家出走等情况。为此,母亲为她找到了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一次咨询的费用就得七八百元,而且还向学校交纳了书费、自习费、加课费。此外其因购买文具也产生了相应费用。为了提高成绩,她还曾到教育培训机构咨询和上课,而且还购买了一些课外书。这些费用给其母亲带来了很大的经济负担,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抚养费增加到1400元,并给付其医疗费和教育费的一半。庭审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教育机构出具的收据和购买课外书的发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面对女儿的起诉,被告高国强辩称,抚养子女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法院判决后不久,原告在客观情况没有什么变化的情况下,又起诉增加抚养费,这值得商榷,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原告产生的教育培训机构的费用和购买课外书费用,因不属于基本教育费,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被告给付学校收取的书费,属于基本教育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属于必要的医药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两项费用一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自法院上次作出判决至今,原告的学习、生活状况未发生显著变化,原判决确定的抚育费数额可以满足原告的需求,故其要求被告增加抚育费不妥,法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法委员会委员刘晟廷表示,抚养关系并非父母单方的义务,即便是一方经济条件优厚,但这并不能够作为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免责理由。需要强调的是,抚养除了抚养费用之外,对于合理的教育、医疗费用另外结算。在本案中,对于原告的合理教育(法定义务教育)、医疗支出,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并判令被告承担一半,这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义务教育外的教育支出,这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但也没有作为法定义务来承担。原则上谁支出谁负责,不能让抚养另外一方承担。所以提醒广大父母,不要认为只要是花在子女身上的钱,夫妻另一方就一定要承担。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