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两年告前夫隐匿共有房屋 要求分割一半

台海网12月17日讯 据东南早报报道,离婚两年后,陈女士把前夫苏先生告上了法庭,指责他隐匿了一幢三层楼的房屋,并要求分割其中一半的份额。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告 前夫隐匿一栋三层楼
 
去年,是陈女士和苏先生离婚后的第二年。这回,陈女士与前夫对簿公堂,为的是一幢房屋的归属问题。
 
据悉,陈女士和苏先生于1990年3月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于1994年6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一晃19年过去了,2009年6月,当陈女士和苏先生再次走进民政局时,却是为了离婚而来。因离婚协议协商一致,民政部门为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按说今后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了吧,可是去年陈女士将前夫告到晋江市法院了。她称,离婚时,苏先生故意隐瞒双方共有财产的证明,导致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未能依法分割。
 
陈女士口中的共有财产指的是,1998年10月30日,苏先生与他人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以出让方式获得了120㎡的土地使用权。2000年,她和苏先生一起在该地建了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420m2)。
 
“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我享有一半权益。”陈女士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她享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使用权的1/2的权益。
 
被告 离婚时财产已分割清楚
 
离婚这么久了,还被前妻告上法庭,苏先生很不理解。
 
对于前妻的要求,苏先生认为根本站不住脚。他称,双方离婚时,地块的出让合同就由陈女士保管着,且该份合同至今仍在她手里,更何况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双方均认可该土地权属将来由苏先生办理,而相应的双方的共同债务也由他负责偿还。现在她反而来主张他在离婚时隐瞒该共有财产,与事实不符。再说了,该楼房系他母亲所建,并非夫妻共有财产。
 
基于这些原因,苏先生拒绝前妻的要求。
 
判决 证据不足 原告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主张房屋系她和苏先生婚后所建,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她未能举证证明该房屋系共有财产。
 
苏先生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房屋在他们双方协议离婚时就已经存在,双方在离婚时共同确认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这说明该房屋并非夫妻俩的共有财产。现陈女士无法举证证明该房屋系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出资所建,故无法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陈女士和苏先生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系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依照该协议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鉴于双方已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现陈女士以苏先生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房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她享有该房产的二分之一权益,不符合客观事实和双方离婚时的约定。
 
法院一审判陈女士败诉。她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要区分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当感情出现问题,离婚到了不得不面对的时候,如何处理财产也成了双方必须考虑的问题。
 
那么,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财产有:一方婚前的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在离婚之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在发现次日起的两年内,再次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夫妻的婚姻问题,法院不会再作判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隐匿的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则不属于再次请求分割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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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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