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夫妻间本应相互信任,才能维护家庭的幸福和谐,但六安市裕安区的傅某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疑妻子杨某与他人同居生子,为此两人争吵不断甚至上升至暴力相向,最终两人闹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傅某与杨某经他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03年农历腊月24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 结婚仪式。2004年元月30日登记领证,于2004年农历九月十八日生育一女。孩子满周岁后,两人同去上海打工,夫妻感情一般。但杨某婚前一直在常熟打工,在去上海不久,杨某就又回到常熟打工。傅某要求同去,杨某未允许,两人为此争吵不断,傅某开始怀疑杨某在常熟有相好的男子。2007年杨某不听傅某的阻止,仍然离开上海去常熟打工,并开始不联系傅某。傅某怀疑杨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男孩,找到杨某,两人见面即开始争吵,傅某对杨某拳头相向。此次争吵后,傅某诉至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此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和好无效,两人亦表示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讼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儿,一直在原告处生活、教育,原告继续抚养女儿,较有利于其成长和生活。原告抚养女儿期间,被告应给付子女抚养费用。原告陈述被告与他人同居及生育一子,因无直接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该事实,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傅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傅某抚养,被告杨某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用24000元(被告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2400元,自本年度起至孩子十八周岁,共计十年)。(余蕾)
 
  与年长自己19岁大叔同居生子后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孩子抚养纠纷
 
  云南省云县大田山村的女孩师某(1988年2月16日生),2004年初中毕业后没考上高中,只身来到江苏省常州市务工。来到常州市不久,便认识了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的刘某。刘某年长师某19岁,独自在外的师某人身地不熟,刘某在常州打工已经很多年,对常州很是熟悉,在生活各方面给予了师某很大帮助。两人相识不久,便在一起同居生活,双方未领取结婚证。2005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双方同居生活后,因年龄差异大,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两人争吵不断,2012年年初,师某离开刘某,两人分开生活。但两人仍为孩子刘某某的抚养问题,争吵不断。师某诉至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师某与被告刘某所生之子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师某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款于2012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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