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已生效 再欲反悔不准许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协议纠纷,原告王某的诉请被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刘某于2010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2日,王某购买面房一套。因未生育子女,王某与刘某于2012年2月2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日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当场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2012年2月13日,双方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内容除第三项关于房屋分割内容与2月2日协议不同外,其他均一致。第三项内容为:男、女双方离婚后位于霍邱县建新路中段门面前后各一间两层,前面上、下两间房屋土地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后面上、下两间房屋土地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后,王某要求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履行房屋分割事项,遭到刘某拒绝。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履行第一份离婚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刘某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离婚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双方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对第一份离婚协议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则关于变更的部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诉请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书的变更前的内容履行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汪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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