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男子杜某诉至法院称,其与胡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将近一个月,胡某某女向杜某索要了25000元彩礼后,两人便于2009年12月1日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两人相距太远,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双方缺乏基本了解。婚后胡某某以多种理由挑起家庭事端并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杜某多方寻找无果,现没有任何感情,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杜某与胡某某离婚。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相识后恋爱时间较短,缺乏必要了解,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其感情,加之双方性格差异,以及因处理家庭琐事不当,产生了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于2010年4月因与原告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已达两年以上,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最终判决准予原告杜某与胡某某离婚。(田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