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后发现丈夫是同性恋请求离婚获准

同性恋“露馅”婚后“退货”
  一中院调研发现离婚案现新类型,隐瞒性取向婚姻该如何办法律无规定法院建议立法撤销
 
  今天上午,一中院发布调研,近年来的离婚诉讼案又有新类型。出现了认为一方配偶存在不正常性取向,而提出撤销婚姻的情况。
 
  但因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对同性恋等问题并未涉及,一些诉求往往使法庭陷于尴尬境地。
 
  因此法院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将此类婚姻归为可撤销婚姻。
 
  调研中,一中院还发现,认为配偶一方是同性恋,提起诉讼的女性居多;提及的诉求主要分为四类:直接要求撤销婚姻、判决离婚、索要损害赔偿及要求多分得共有财产。
 
  离婚新类型
 
  担心成“二手”女性多提撤婚
 
  这是此类婚姻中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在部分结婚时间较短的、涉及同性恋的婚姻中,性取向正常的一方,尤其是女性多会要求撤销婚姻。
 
  不久前,一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女方婚后不久即发现丈夫是同性恋者,遂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女方表示,如果走离婚程序,自己的身份登记信息中的婚姻状况一栏就要变为“离异”,对于自己今后的生活、工作可能都会带来影响。
 
  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自己的婚姻状况将会恢复为“未婚”。况且女方认为,自己虽已结婚,但并未与男方发生过亲密关系,登记为“未婚”更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
 
  以合同法提撤婚法官称不妥
 
  对此一中院宋少源法官认为,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受到胁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事后可适用撤销婚姻。目前按法律规定,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不属于此种情形,婚姻法尚没有适用的制度支持判决撤销。
 
  部分此类案件中,还有同性恋者的异性配偶主张依据合同法撤销婚姻,认为同性恋者隐瞒真实性取向,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做出与其结婚的错误表示。法院认为,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领域,故该类诉求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归为可撤销婚姻双方都有利
 
  宋法官称,此类婚姻也无法被认定为无效婚姻。婚姻法对无效婚姻有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不应当适用无效婚姻制度。但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行为致使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该民事行为无效。
 
  但目前是否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该类婚姻无效?如果宣告无效,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一方是否可以依据婚姻法处理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能否依据侵权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仍无权威的解答。
 
  到底此类婚姻该属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呢?结合公平原则从审判实践来看,法官认为,从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一方的权益保护角度看,将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纳入可撤销范畴,更利于对双方的保护。
 
  一方面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可在离婚或撤销婚姻上做选择。另一方面,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如果双方没有选择撤销婚姻,则婚姻关系趋于稳固,有利于双方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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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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